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05號
TYDV,114,補,1005,202509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邱建智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1/1頁


參考資料
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