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
抗告人 傅陳爕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葉芝羽間再審之訴案件,抗告人對於114年8
月8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無騷擾法院及再審被告之惡意,為
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
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三、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8號確定判決(下稱
系爭前案)提起再審之訴,而系爭前案中,抗告人為上訴人
,其上訴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即相對人給
付50萬元,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0萬元。是
本件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依上開規定,抗告
人自不得抗告。本件原裁定雖有抗告人得提起抗告之救濟教
示,然係屬誤載,抗告人並不因該誤載之救濟教示而得提出
抗告。是抗告人之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