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黃清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選任特
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