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邱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0號修復
漏水案件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上午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
二、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敘
明其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0號修復漏水
案件之言詞辯論程序,為確認庭內詳細情形,請准交付開庭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爰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
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