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08號
TYDV,114,聲,208,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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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上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鎗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至中紘睿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建字第一零八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
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
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
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
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至3項及民
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
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
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
說明參照)。查聲請人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事件之被告,其 以確認證人之證述內容,以茲原告日後再提其他訴訟時作為 證據為由,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已敘 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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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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