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4年度,2704號
TYDV,114,票,270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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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7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相 對 人 達鴻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胡佑洋


相 對 人 陳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其中金額自附表所載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
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票字第00270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5月26日 2,840,000元 740,000元 114年7月29日 114年7月29日 未記載 002 114年1月8日 2,524,000元 1,533,910元 114年7月29日 114年7月29日 未記載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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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鴻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