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4年度,2368號
TYDV,114,票,2368,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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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368號
聲 請 人 吳芳玲
相 對 人 莊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4年度票字第00236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0年7月16日 115,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6日 244358 002 110年7月16日 120,000元 110年8月6日 110年8月6日 244359 003 110年7月16日 115,000元 110年8月16日 110年8月16日 244360 004 110年8月9日 50,000元 110年8月17日 110年8月17日 244362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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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