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票字第2366號聲 請 人 林宗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秋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800, 000元?或為500,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