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4年度,2013號
TYDV,114,票,2013,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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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陳柏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峻維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表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
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
,經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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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