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986號
TYDV,114,監宣,98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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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詹文貴

相 對 人 詹麗秋籍設同上,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麗秋(女,民國60年1月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
已於114年9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基
本資料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
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
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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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