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682號
TYDV,114,監宣,68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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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柯淑真
相 對 人 李恨
關 係 人 柯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李恨(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柯淑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李恨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柯淑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四女,相對人因重度
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
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
三女柯淑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周孫元診所114年8月26日元字第11400000228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昏迷,雙眼大多閉合
,女兒觀察有極少數時間可以張開眼睛。對聲音刺激無反應
,詢問名字,相對人無回應,無法回答個人資料,不認得人
。無法完成口語指令和標準化認知功能測驗。思考流程及內
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
、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
相對人符合失智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
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8月28日桃社師字第114513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
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茲參
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柯淑真為相對人四女,關
係人柯淑美為相對人三女,相對人目前與聲請人居住,現已
聘請兩位長照居家服務人員輪流輔助照料相對人日常生活起
居,相對人目前所有個人事務均由聲請人協助處理之,而居
住附近之關係人亦會視狀況協助處理之。相對人目前日常生
活開銷均仰賴聲請人積蓄與相對人每月領有之老年年金支應
。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互相推舉聲請人、關
係人擔任上開職務,相對人其餘子女柯金梅柯崇益亦同意
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均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頁),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
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
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
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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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