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弟,相對人因大腦前交
通動脈動脈瘤破裂致蜘蛛膜下腔出血、腦出血及急性水腦症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
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姊姊
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
㈡相對人之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林○琪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9月11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呈坐姿,手可以動,無法站立
,有目視鏡頭,需旁人提醒才有辦法揮手,對本院之點呼有
點頭回應,可以回答陪同鑑定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惟無
法回答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有重聽且平
時講話反應較慢,思考邏輯較沒辦法)。
㈣聲請人於114年9月11日訊問期日之陳述。
㈤周孫元診所114年9月23日元字第11400000252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張開。
相對人可以回答自己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但其他個人資料
無法正確回答,會回應時間遲緩,有臉部微笑表情,可以認
得弟弟、說出弟弟姓名。可以完成簡單揮手等口語指令,但
無法完成標準化認知功能測驗。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
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
,不知道自己所在地,回答住在板橋,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
。可以分辨白天夜晚,注意力差,無法執行連續減法測驗。
可以閱讀簡單文字,可以簽名,對於複雜的言語無法理解。
相對人符合腦出血及水腦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
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等能力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及家屬陳述,酌認
聲請人為相對人弟弟,關係人為相對人姊姊,相對人於114
年2月28日就醫診斷為腦出血而住院治療,出院後安排至復
健病房治療,生活需他人協助,相對人自114年5月23日入住
和頌住宿長照機構接受機構式照顧迄今,目前醫療、養護安
排均由聲請人主責處理。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而聲
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弟媳丁○○同意推舉
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
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
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
,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