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吉源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1項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消費者債務清理程
序係為保護有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
,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
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
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因未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
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
定是否具備清算之要件,遂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裁定命聲
請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所示事項(如附件所示),
該裁定並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本院卷第19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本院無從審查
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清算要件,其聲
請清算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是「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
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有無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
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
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及82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
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
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清算之法定程
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
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
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到院)。
三、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其中提列「接送父母來
回醫院就診費每月3,000元」部分,並非個人必要支出,若
聲請人前開提列為扶養父母之扶養費,應說明聲請人父、母
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
費用數額?扶養義務人幾人及各自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聲請人父母戶籍謄本、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
清單、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