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85號
TYDV,114,消債清,85,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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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吉源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1項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消費者債務清理程
序係為保護有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
,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
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
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因未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
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
定是否具備清算之要件,遂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裁定命聲
請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所示事項(如附件所示),
該裁定並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本院卷第19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本院無從審查
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清算要件,其聲
請清算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是「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
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有無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
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
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及82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
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
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清算之法定程
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
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
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到院)。
三、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其中提列「接送父母來
回醫院就診費每月3,000元」部分,並非個人必要支出,若
聲請人前開提列為扶養父母之扶養費,應說明聲請人父、母
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
費用數額?扶養義務人幾人及各自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聲請人父母戶籍謄本、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
清單、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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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