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90號
TYDV,114,消債清,190,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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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繼新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二、請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
三、請說明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若有,其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3月
起至114年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3月
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
、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
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
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提出汽車現值估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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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