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長菁即程長青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及11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其
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財產所得資料(
如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扶養
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
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2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
三、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
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老人年金等)?若有
,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
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並
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