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銘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狀處記載每月收入為28,590元,每月支出59,300
元已逾每月收入,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
虛報支出或漏報收入之情形?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
,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
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如無法提出
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
會轉為清算。)
二、請說明每月支付網路費1,799元、手機月租費1,800元之原因
三、有無以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
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
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