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63號
TYDV,114,消債更,563,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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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采妮即鄧宇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及11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提
出受扶養人鄧○○之最新戶籍謄本及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之
姓名、年籍、財產所得資料(如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扶養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
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並提
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父母、姪女)於各金融機構(含
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
,及自112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
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
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
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
因、來源及性質。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及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4
年1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
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
或證明文件以佐,並說明受扶養人鄧林麗美鄧仁財、鄧芷
昀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1月至113年12月)之生
活必要支出費用,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或陳報願以
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列計個
人必要生活費用(112-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0,122元
)。    
四、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
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育兒補助、老人年金
、生育獎金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並
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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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