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譯醇即蔡錦言即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自112年1月20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其中,聲請狀所附聲證11存摺明細是何家金融機構無法辨
識,請補存摺封面,並補登資料至114年9月(已提出之交
易明細可不用重覆提出)。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
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
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11
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自114年1月起至今,聲請人之薪資收入(如薪資、獎
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
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
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
、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
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
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
六、有關聲請前二年之支出部分,依聲請人所陳報者,扣除所列
貸款應屬債務而非個人必要支出範疇,其餘各項加總仍超出
112年度至114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172元
、20,122元,應逐項逐月提出支出憑證,或改採上開標準金
額而可免附憑證(請自行擇一方式主張,且超出部分縱提出
憑證,仍待審查是否屬債務人必要支出、金額是否過高)。
◎如採逐項申報,水電費及租金部分均請陳報幾人合住、分
攤?
七、有關114年1月以後之每月支出為何?陳報方式請比照上述「
六」之說明。
八、請提出可行之更生方案。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得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