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45號
TYDV,114,消債更,545,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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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完整薪資單(請
勿僅提供轉帳明細),如有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二、請自行申請並提出名下凱基人壽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
補助、租屋補助)?如有,則請說明領取項目、數額為何,
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自陳之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尚有2萬5,000餘元,請
說明為何每月僅能清償5,000元?並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
(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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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