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34號
TYDV,114,消債更,534,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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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秀梅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自112年8月7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聲請人本次聲請狀所附存摺照片與前案提出之資料為同一
份內容影本,並無更新資料,應提出最新查詢資料。
二、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各該
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
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有有效保單1張,應提出
最新向南山人壽查詢該筆保單價值之書面資料,不得僅以
聲請人自行之書面陳述代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11
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四、請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
金、佣金、政府補助、租金補貼等一切收入),並提供最近
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果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應檢具具體勞動能力減損之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8月起至114
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8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說明自114年8月7日起至今,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
  ◎如果目前仍與陳報之聲請前114年度支出相同且未超支,簡
要說明相同即可,不必檢附支出之各項憑證。
七、扶養人口部分
  1、請提出聲請人之母黃廖蘭英之戶籍謄本、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2、黃廖蘭英自112年8月起至114年7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4年8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社會救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3、本件聲請後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是否同聲請人於財產
狀況說明書說明每月約2,000元?   
八、請提出可行之更生方案。
  
【請注意!本件於前案即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案曾經於114
年4月11日裁定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至遭程序駁回,本次重行
提出聲請仍有缺漏,本院再次命補正,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
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
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得駁回其聲請或通知
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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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