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自112年7月23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
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
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補充提供114年7、8月之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前已提出114年1至6月,此部分不必重覆提出,請補提至回
復本才定時止之薪資收入。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
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
、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
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
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
◎應特別說明有無領取租屋補貼
五、有關聲請前二年之支出部分,依聲請人所陳報者,除扶養費
應另外計算而非算入個人必要支出範疇,其餘各項加總略超
出112年度至114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172
元、20,122元,應逐項逐月提出支出憑證,或改採上開標準
金額而可免附憑證(請自行擇一方式主張,且超出部分縱提
出憑證,仍待審查是否屬債務人必要支出、金額是否過高)
。
◎如採逐項申報,應一併說明⒈水電費及租金部分均請陳報幾
人合住、分攤?⒉有關醫療費部分應提出具體回診之醫療紀
錄及費用收據。
六、有關114年7月以後之每月支出為何?陳報方式請比照上述「
五」之說明。
七、扶養人口部分
⒈請提出父黃進德、母黃巫麗珠之1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二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聲請人之父、母自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底(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4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或任何退休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領取補助款使用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無領取任何退休金等固定給付。
八、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請提出行照?並說明有無設定動產擔保
?是否遭拍賣取償?
九、請提出可行之更生方案。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得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