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428號
TYDV,114,消債更,428,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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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言希即鄭曉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
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
價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
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
起至114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
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
、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
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
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提出完整租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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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