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惠雯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協商證明。
二、請說明目前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月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為打零
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
、每月工作日數。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2月至今有無領取
政府機關或私人社福單位之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兒少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
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
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聲請人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