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76號
TYDV,114,消債更,176,202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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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伊比.索克魯曼即全正裕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
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
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
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
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
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
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
同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院無從審查其收
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
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是「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
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有無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
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
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
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
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
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件:
一、請說明目前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月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為打零
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
、每月工作日數。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聲請人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歸屬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
,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
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如有,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
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陳報到院(請勿提出保
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
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
五、請提出受聲請扶養之2名子女之戶籍謄本、111、112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歸屬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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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