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32號
TYDV,114,消債更,132,202509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曉鳳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
法清償,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
調解,於113年11月21日調解不成立並於同日聲請更生。聲
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約為762,719元,個人必要生活支
出為每月20,122元,名下雖有房屋、土地,但均已設定抵押
權擔保債務,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加上有擔保之債務總
額約9,096,903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
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
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
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勞保(災保、就保)
異動查詢(本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751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23、51至53、71至114頁、本院卷第265頁),聲請人於聲
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自
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9月23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5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於113
年11月21日調解不成立並於同日聲請更生,經調取該調解案
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
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除去有
擔保之債權後(附表編號3、4、12、13),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1,542,
410元(計算式:本金1,401,305元+利息141,105元=1,542,4
10元)。至聲請人雖稱乙○○之債權已另向林敬傑借款180萬
元而清償,故改行陳報債權人林敬傑之債權180萬元云云,
惟聲請人未能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之,況依乙○○陳報之債權
本金為25萬元,利息起始日113年4月18日起按年息16%計算
,依此計算結果,與聲請人陳報林敬傑借款180萬元尚有差
距,難以憑空逕採,故林敬傑之債權暫不予列計。是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
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保單價值準備金查詢資料(調解卷第13
、49頁、本院卷第131至233、237至259、263頁),聲請人
名下除有1輛西元2002年3月出廠之自用小客貨車,惟因折舊
已無價值,並有現供其自住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之土地、建
物,但其上均有設定抵押權擔保債務,此外有2張仍有效之
人壽保險,富邦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及合作金庫人壽
保單號碼TCL0000000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183,296元、4
1,910元外,無其他財產,郵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依聲請人114
年7月30日陳報之資料所示,分別為15,412元、9,446元、10
2,942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低於千元以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低於百元以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無結餘。
 ⒉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11年9月23日起至113年9月
22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止之所得估算
)收入,據聲請人提出之111至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清單可知,聲請人於111至113年之申報所得收入分別為450,
699元、468,510元、349,676元,且於112年4月間領取行政
院普發現金6,000元,據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
為857,860元【計算式:〈111年9月至12月〉450,699元12月
4月=150,233元,〈112年〉468,510元+6,000元=474,510元,〈
113年1月至8月〉349,676元12月8月≒233,117元,以上加總
857,8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請更生後,聲請
人於114年7月30日陳報其於113年9月至114年3月任職於育禾
產後護理之家,每月薪資約37,000元,114年3月28日改任職
於新北市私立捷安護理之家,114年4月薪資為5萬元,然之
後因頻繁生病致114年5月28日起改為兼職,每月收入約為20
,000元,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為憑(本院卷第271頁),
核與卷附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
及查詢作業勞保(災保、就保)異動查詢(本院卷第261至2
62頁)大致相符,據此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平均薪資
約為33,913元【計算式:〈113年9月至114年3月〉225,467元
6月7月≒263,045元、〈114年4月〉50,000元、〈114年5月至7
月〉20,000元3月=60,000元,以上加總除以11月為33,913元
】,且無其他資料可認其尚有其他收入,故每月以33,913元
為聲請人可處分所得。
 ㈤支出部分
 ⒈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均以1
9,172元計算,然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1至11
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18,337元、19,1
72元、19,172元、20,122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應為456,788元(計算式:18,337元
4月+19,172元20月=456,788元),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前並無重大變化,
而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為20,122元,堪認其現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為20,122元可如數列計。
 ⒉聲請人陳報需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李○湲、李○澤(姓
均詳卷),於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扶養費為9,586元,聲
請更生後之114年每月扶養費為10,061元,並提出戶籍謄本
為憑(調解卷第115頁)。經查李○湲現年為10歲(000年0月
生)、李○澤現年為6歲(000年0月生),年紀均尚幼,況依
卷附李○湲、李○澤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所示(本院卷第273至287頁
),名下均無財產及工作收入,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且聲請人陳報二名子女自其聲請更生後,均未申請就學補助
或領其他補助,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1至114年各年度
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每名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費數額,於聲請更生前之111年負擔每人每月9,169元,11
2至113年負擔每人每月9,586元,又於聲請更生後之113年負
擔每人每月9,586元、114年負擔每人每月10,061元,而聲請
人主張負擔之數額其中111年每人每月9,586元,逾該年度之
數額9,169元部分,即屬無據,應不予准許。其餘部分均未
逾上開數額,應可如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聲請人聲請更
生後之每月收入為33,913元,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122
元,扶養費為20,122元,已無餘額(計算式:33,913元-20,
122元2=-6,331元),聲請人現年48歲(00年0月生),距
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7年,但審酌聲請人目前之
收支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
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
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持續不能清償之情,而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
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
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
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52,720 22,267 500 275,487 無 調解卷第147至155頁 ①自113年3月6日起暫計算至113年9月22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擔保品:MKE-2197。(現已處分,暫計之不足部分列為無擔保債權)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票字3277號裁定。 ②自112年1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3年9月22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擔保品:NFM-8967。(現已處分,暫計之不足部分列為無擔保債權)  已聲請本票裁定。 2 191,730 51,714 500 243,944 無 3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1,433,896 1,433,896 有 調解卷第157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 以債務人所有之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及同段1071地號土地共同設定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 4 乙○○ 250,000 250,000 有 調解卷第159至160頁 自113年4月18日起,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未敘明計算後之利息、違約金,僅先暫列本金部分。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358 2,127 500 6 61,991 無 調解卷第16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此筆為信用卡費。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401 3,147 500 500 35,548 無 調解卷第165頁、本院卷第41至57頁 ①自114年2月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14年度促字第2357號支付命令。 ②自114年1月1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9日止,按年息10.72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小額信貸。  執行名義:本院114年度促字第785號支付命令。 7 51,342 4,490 593 500 56,925 無 8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82,600 21,582 1,000 205,182 無 調解卷第169至173頁、本院卷第23至25頁 自113年7月19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17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擔保品:ASB-2095,惟該車車齡過高,取回亦無實益,別除權無法行使下,故將本件債權列入無擔保債權。 已聲請強制執行。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177 31,057 500 56,734 無 調解卷第177至181頁 前期利息1,642元。 ①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自113年5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9月22日止,按年息15.03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小額信貸。 ③自113年5月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9月22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小額信貸。 10 117,998 496 118,494 無 11 367,953 1,774 369,727 無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21,631 4,921,631 有 調解卷第203至209頁 以債務人所有之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及同段1071地號土地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2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6萬元。 13 272,238 272,238 有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118 1,972 761 94,851 無 本院卷第27至37頁 ①自113年6月2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9日止,按年息2.723%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借款債務。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1638號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 ②前期利息1,216元;自113年12月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9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15 28,908 2,749 500 32,157 無 小計 8,279,070 141,105 4,363 4,267 8,428,805 1,401,305 141,105 扣除有擔保即編號3、4、12、13部分之本金及利息 1,542,410 扣除有擔保即編號3、4、12、13部分之本金及利息總和。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