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28號
TYDV,114,法,28,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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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美津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
因修正變更,爰檢具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相對
人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
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者,必限於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日召開第10屆
第1次董事會議,選任其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然迄未經本院
登記處完成變更登記,此有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按
,尚難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利害關係存在,是其聲請
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
請雖經駁回,但無礙相對人之董事長或利害關係人另檢附相
關文件再向本院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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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