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85號
TYDV,114,救,85,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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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冠耀



相 對 人 陳冠翔仁翰工程行

福國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茂明
相 對 人 曾健維

黃進
曾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14年度勞訴字第1
3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
08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陳冠翔仁翰工程行
,擔任泥作粉刷人員,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於桃園市○○區○○
路○段000地號土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事
故,請求相對人應負職業災害補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
訴狀、網路查詢列印公司登記資料、建築物施工中標示牌照
片、網路查詢稅籍資料、職業安全災害報告影本、診斷證明
書、起訴書、調解紀錄、統一發票影本等件以為釋明,堪認
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復核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起訴
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尚難遽認
聲請人之起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倘該部分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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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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