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76號
TYDV,114,救,76,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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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
本院所為114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
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人具狀陳明對原裁定不服之旨,實為提起抗告之意,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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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