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4年度,58號
TYDV,114,建,58,202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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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陳竑菘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被 告 上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鎗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
有明文。又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
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紘睿工程
行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云云,然未表明其對紘睿工程行有何
債權,按其所述,即不符合該條規定,而有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原告另以民法第179條規定之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為訴訟標的,然未表明合乎該條規定
的原因事實,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前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
情,有該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證,依前引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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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