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葉芙均即萌宠世界宠物店
訴訟代理人 鄭丞軒
被上訴人 陳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
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4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
,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同法第469條規定
所列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之情形。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提起上訴時,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
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指摘,並
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
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
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
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
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
可資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可知同
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之上訴事由
,於小額事件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所謂違背法
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
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情形。若上訴人未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及第471條第1項規
定,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然未說明任何理由;且被上訴人未
於一定期間內檢附證明向上訴人表示被上訴人購買之邊境牧
羊犬(下稱系爭寵物)有問題,依兩造簽訂之寵物買賣定型
化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應自行負責;另
依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只有請求更換同等值之寵物或請
求退還價金4分之1此2種選擇權,而無請求返還價金之權利
,且被上訴人也無依民法第210條規定為選擇權之行使,則
選擇權歸於上訴人,被上訴人更不得主張返還價金,原審判
決無視系爭契約之約定,實有判決違背法令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理由不備云云,然依首揭規定及
說明,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為由
提起上訴;上訴人關於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於一定期間內
表明系爭寵物有瑕疵,應自行負責之主張,乃新攻擊防禦方
法,依法不得提出,本院亦無從審酌;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審
判決無視系爭契約關於債務不履行之約定而有判決違背法令
之違誤,然未具體表明系爭契約之何等條款有此約定,即未
表明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訴訟資料,自難認上訴人已依
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且上訴人提起上訴迄今已逾
20日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程式不備,
其上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
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250元,自應由
上訴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