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4年度,11號
TYDV,114,家陸許,11,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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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明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
內,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之判決生效證明(或
其他可證明判決業已確定之證明),暨該生效證明經大陸地區公
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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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