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509號
TYDV,114,家親聲,509,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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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
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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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