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4年度,29號
TYDV,114,家聲抗,29,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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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29號
再 抗告人 B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
日本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
及少年對於第57條第2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114
年度護字第151號)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
5日以114年度家聲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揆諸上
開說明,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是以再抗告人提
起本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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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