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61號
TYDV,114,家聲,61,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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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余靜慧
代 理 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相 對 人 孫義淵

關 係 人 郭寶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郭寶猜於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40號離婚等事件為相對人孫
義淵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因聲請人提起離婚
訴訟,現由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40號離婚等事件審理中,
惟相對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仁安醫院,處於意識木僵
之無訴訟能力人狀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聲請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母親郭寶猜於上開離婚等事件為相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有戶籍謄本、相對人之敏盛綜合
醫院診斷證明書、仁安醫院乙種診斷書等在本案卷可稽,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40號卷宗核閱無訛
。足認相對人目前不具訴訟能力,且迄今未受監護宣告,而
無法定代理人可代其行使代理權,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於上開事件之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郭寶猜為相對人母親,其與相對人為至親關係,應
能確實保障相對人之訴訟權益,堪認就上開離婚等事件,選
郭寶猜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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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