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09號
TYDV,114,家繼訴,109,2025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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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鍾嘉宇
被 告 鍾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侵害特留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8月25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
所載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然原告迄未補繳
,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
訟程式即有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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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