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85號
TYDV,114,家救,8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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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卡娃.立媚

代 理 人 張祐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彥睿胡思嘉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黃彥睿胡思嘉間請求宣告停止親
權事件(即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5號案件),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
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以
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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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