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238號
TYDV,114,婚,238,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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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LENIE RAMILO COQUILLA)間請求離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前,補正本件起訴狀繕本、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
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菲
律賓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翻譯社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聲
請。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
一併送達於被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及
第25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
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
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
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
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
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
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
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 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 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 、3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 ,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 。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請求與被告離婚 ,而被告為菲律賓人現居住菲律賓等情,為原告所陳明 ,並提出原告之戶籍謄本影本、被告之護照影本為證,且有 桃園○○○○○○○○○民國114年7月24日桃市新戶字第1140003448 號函所附兩造結婚登記資料在卷為憑,又被告於112年12月7 日遭遣送出境後未再入境之事實,亦有內政部移民署114年8 月1日移署北北服字第1140107634號函附卷可稽,而原告提 出之起訴狀未附菲律賓文翻譯本,顯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被



告既於菲律賓有住居所,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 送達住居在菲律賓之被告訴訟文書翻譯為菲律賓文,並送回 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之必要,故依首揭法律規定 及說明,諭知關於如主文所示部分原告應補正菲律賓文之譯 本。原告應於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之送達後,自行委請翻譯社 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後,於本裁定所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譯 文,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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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