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387號
TYDV,114,司聲,387,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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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曾世強
相 對 人 梁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萬6,115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
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
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起訴後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
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下稱第一審)判決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下稱第二審
)判決部分廢棄改判,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
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聲請人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1藍色框線所示門牌為桃園市
○○區○○○000○0號,附近面積各為900、1950、380、900平方
公尺之鐵皮石棉瓦平房及堆置雜物拆除與移除,並將土地騰
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9,17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651元。」;嗣於113年3月4日變更聲
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16日土地複丈成
果圖編號859⑴(面積69.91平方公尺)、860⑴(面積為400.3
3平方公尺)、編號860⑵(面積為89.76平方公尺)、編號86
0⑶(面積為46.36平方公尺)、編號862⑴(面積為126.11平
方公尺)、編號862⑵(面積為79.99平方公尺)所示廢棄物
移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8,92
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86元。」,除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外,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以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聲請人減縮後請
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45,020元
【計算式:(859地號公告現值1,800元×69.91㎡)+(860地號公
告現值2,129元×536.45㎡)+(862地號公告現值2,800元×206.1
㎡)=1,845,020元】,應徵收裁判費為19,315元。依首揭說明
,因減縮部分視為撤回,此項裁判費差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
擔,故第一審裁判費以19,315元列計。
 ㈡又聲請人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支出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
00元、11,900元、4,000元、25,400元(前經本院分別於112
年5月8日、10月3日囑託測量,參第一審卷第95、171頁桃園
中壢地政事務所函),及聲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第一審於113年6月21日裁
定核定),均為訴訟進行必要之支出,應予列計。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合計支出訴訟費用66,11
5元【計算式:19,315元+4,000元+11,900元+4,000元+25,40
0元+1,500元=66,115元】,即應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115元,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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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