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737號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銘維即亦盛企業社、石銘維即詠安建材工程行、石銘維、詠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李芊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經查,為「石銘維即亦 盛企業社」、「石銘維即詠安建材工程行」及石銘維)。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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