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582號
TYDV,114,司票,3582,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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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8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魏孝儒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魏孝儒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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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