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507號聲 請 人 古伍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威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 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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