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491號聲 請 人 郭鴻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 所示之附表更正)。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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