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470號
TYDV,114,司票,3470,202509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興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水來行有限公司林䜢圳林金生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林䜢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1/1頁


參考資料
水來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