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375號
TYDV,114,司票,3375,202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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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75號
聲 請 人 吳炯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
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
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方得行使追
索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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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