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84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宗憲、李逸
琳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3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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