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吳祥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雲慧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具狀更正或表明各本票之實際請求金額,經本院民
國114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4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