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666號
TYDV,114,司票,2666,202509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66號
聲 請 人 何欣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CHUYGLANG BOWON(波文)裁定就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
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
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