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71號
TYDV,114,司拍,271,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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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大溪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非訟代理人 林於峰
葉勝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澄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催告債務人未受清
償之證明文件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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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