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6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蔡承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之回執聯。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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