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65號
TYDV,114,司拍,265,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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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蔡承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之回執聯。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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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