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61號
TYDV,114,司拍,261,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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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期催告債務人未受清償之證明文件暨
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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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